福建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
第一章 总则

第一条    为了充分发挥福建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(以下简称本学会)的作用,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,增强学会的凝聚力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管理条例》和《福建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  本学会的会员须严格遵守本学会章程,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。

第二章 会员发展

第三条    会员分类

(一)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、特邀会员。

(二)单位会员包括:副会长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。

第四条    入会条件

(一)根据本学会章程规定:凡是从事或涉及合作经济的行政、企事业单位、教学科研机构、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,以及热心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个人,承认本学会章程,执行本学会决议,自愿履行会员义务,按时缴纳会费的,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。

(二)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由法人授权的下属机构;个人会员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并在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和学术成果。

第五条    单位会员发展对象

(一)副会长单位

1、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集团公司;

2、有关的大专院校和社科研究机构;3、省级及学会分会的龙头企业。

(二)常务理事单位

1、各设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;

2、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的企事业单位;

3、有关的大专院校和社科研究机构等;

4、省市级龙头企业;

5、合作经济有影响力的特邀单位。

(三)理事单位

1、县(市、区)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;

2、省市级以上先进基层供销合作社、专业合作社;

3、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的企事业单位、学会分会龙头企业、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行业龙头企业;

4、有关的大专院校、社科研究机构等、省社所属社会团体;

5、合作经济有影响力的特邀单位。

(四)会员单位

1、基层供销合作社、专业合作社;

2、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的企事业单位;

3、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行业龙头企业;

4、合作经济有影响力的特邀单位;

5、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协会、联合会、专业合作社等。

第六条    个人会员发展对象

(一)在合作经济研究领域有一定研究成果和影响的专家、学者;

(二)热心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,善于运用合作经济理论指导工作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;

(三)长期从事供销合作社工作,热心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并取得积极成果的系统内干部职工、系统外合作经济积极推动者、特邀个人会员。

第七条    入会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。凡是符合入会条件并提出加入本学会申请的发展对象,须填写《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》或《个人会员登记表》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本学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和个人实际情况,进行初审。对初审合格者,经本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入会会员资格;

(三)缴纳当年会费;
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 

第八条   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 不予批准入会

(一)申报入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;

(二)入会申请表填写不规范、不详实的;

(三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;

(四)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;

(五)违反本学会章程等规定,被本学会除名未逾三年的;

(六)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章 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第九条    会员权利

(一)个人会员权利

1、具有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优先优惠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会议、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;

3、优先享受本学会取得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;

4、免费获得本学会主办的会刊;

5、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,在本学会会刊上发表论文或调研报告等稿件;

6、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7、联名提案权;

8、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。

(二)单位会员权利

1、优先优惠参加本学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;

2、免费获得本学会主办的会刊;

3、优先享受本学会取得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;

4、根据本学会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

长候选人条件、分配名额和推荐程序,认真做好有关候选人的推荐工作;

5、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6、联名提案权;

7、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。

第十条    会员的义务

(一)个人会员义务

1、遵守本学会章程,执行本学会决议,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;

2、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学会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;

(二)单位会员义务

1、遵守本学会章程,执行本学会决议,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;

2、协助本学会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;

3、为本学会积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,推荐有关学术文章和调研报告,协助本学会办好会刊;

4、按时缴纳会费;

5、认真完成本学会交办或委托的有关事项。

第四章 会 费

第十一条    缴纳会员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,会员应根据规定按时缴纳会费。

第十二条    会费标准

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,确定会费缴纳标准如下:

(一)单位会员

1、副会长单位,每年5000元;

2、常务理事单位,每年3000元;

3、理事单位,每年1000元;

4、会员单位,每年500元;

(二)大中专院校、科研院所、兄弟协会、商会、学会、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,不收取会费。

第十三条    会费缴纳

(一)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缴工作,并于每年初向会员发出缴纳当年会费的通知。

(三)新申请入会的会员,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缴清当年会费。

(四)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》。

第十四条    会费管理和使用

(一)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,实行严格收支管理。本学会秘书处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每年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,接受会员及有关部门监督。

(二)会费使用范围

1、明确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;

2、组织举办会议;

3、开展培训、经验推广、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;

4、必要的办公支出;

5、编印刊物、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;

6、其他应支出的费用。

第十五条    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再退还其当年缴纳的会费。

第五章 会员管理

第十六条    本学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建立会员档案资料和数据库,对会员进行分类和动态管理。 

第十七条    建立学会秘书处与会员的联系制度。以县(市、区)供销社、省市所属企业,各分会为单位,推荐一名联络员,负责与本学会的工作联系。联络员的更换、单位法定代表人、通讯地址、邮编、电话等事项的变更,应及时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。

第十八条    单位会员中的理事、常务理事和副会长,实行单位替补制。理事、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,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条件和要求,及时提出适当替补人选,报本学会秘书处。经本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候选人,提交当年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十九条    本学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。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。

第二十条    会员如有违反学会章程行为的,视其情节予以酌情处理,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。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,自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书之日起,其所担任的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资格亦自动终止。以上情况将在会刊上予以公告。

第六章 退 会

第二十一条    会员要求退会,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学会秘书处,经履行相关程序后,会员资格即被终止。

第二十二条   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,或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,不参加学会活动者,视为主动放弃会员资格自动退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 会员退会一经确认,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,并在本会会刊上予以公布。

第七章 捐 助

第二十四条    鼓励会员特别是单位会员,对学会进行捐赠和资助。对捐数额较大者,授予名誉职务或重要活动冠名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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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福建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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